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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发表时间:2017-12-10 20:22 (一)政策依据:深化实施“凤凰工程”。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产业发展重点,合理划分人才类别和层次,建立多元化人才评价机制,做好与深圳市人才分类机制衔接,修订区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详见附件),打造我区高层次人才梯队。 (二)申报对象:符合《宝安区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6年修订版)》条件之一的人员,各类人才应严格按照工作领域申报相应的高层次人才认定类别。 (三)申报条件: 申报人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遵纪守法,依法纳税。 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无不良学术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无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等。 3. 在宝安区就业的,必须与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在宝安区创办企业的,必须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股权超过30%的股东。 (四)申请材料 1. 《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核准表》(附表1); 2. 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或其他有效证明身份材料); 3. 劳动(聘用)合同,创业人员无法提供合同的,提供公司章程; 4. 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原件); 5. 本人银行卡及复印件; 6. 认定类材料: 根据《宝安区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6年修订版)》具体条款,提供相应条款所涉及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学历学位证书及验证证明、任职证明、获奖证书、荣誉证书、项目合同、专利证书、纳税证明等各类证明材料(详见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类材料说明)。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按顺序装订;材料1提供原件及WORD格式电子版,其他材料未标明原件的,均验原件存复印件,推荐单位应当核实上述有关材料原件,并由核实人签名和单位盖章。 (五)责任部门: 1. 受理部门:各街道政务服务大厅。 2. 审核部门:根据《宝安区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6年修订版)》具体条款涉及的人才主管部门(详见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类材料说明)。 3. 批准部门:区人力资源局。 (六)受理时间:常年及时受理,按月分批认定。 (七)认定程序: 1. 申请。个人根据工作领域确定人才认定类别与条件,向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对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审核后,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各项条件进行审核,加具推荐意见、盖章后报各街道政务服务大厅申请。 2. 受理。单位向各街道政务服务大厅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各街道政务服务大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通知相关主管部门领取材料进行审核;不合格的,向用人单位或个人作出说明并退回申报材料。 3. 审核。各人才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加具审核意见报区人力资源局核准。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主管部门的,由单位报区人力资源局审核。 4. 核准及公示。区人力资源局分批核准,征求公安、计生部门意见。经核准通过的区高层次人才人选,在宝安政府网、区人力资源局网站、区人才工作网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5. 发证。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人选,由区人力资源局确认为宝安区高层次人才,由区人才服务中心发放高层次人才证书。 6. 入库。经确认的区高层次人才由人才服务中心统一录入宝安区高层次人才库,做好后续跟踪服务。 (八)监督与管理 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资格,同时按有关规定取消其所享受的物质待遇,不再受理其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 (1)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2)采取欺骗、隐瞒、造假或其他手段骗取高层次人才资格的; (3)任期内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4)任期内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2. 宝安区高层次人才退休或调离宝安不再享受有关政策。高层次人才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区人力资源局报告人才工作业绩和工作变化情况。必要时,主管部门可向用人单位核实,以便动态调整和管理,如发现瞒报情况,应当取消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优惠待遇,并视情况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3. 宝安区高层次人才实行任期制,任期为5年。
(一)政策依据: 对杰出人才按所获得市奖励补贴额度1:1的比例给予600万元配套奖励补贴。 (二)申报对象: 杰出人才。 (三)申报条件: 1.已经纳入宝安区高层次人才库; 2.申请人已根据《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获得600万元奖励补贴。 (四)政策待遇: 按所获得市奖励补贴额度1:1的比例给予600万元配套奖励补贴。 (五)申请材料: 1. 《杰出人才配套奖励补贴申请表》(附表2); 2. 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或其他有效证明身份材料) 3. 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原件); 4. 申请人已享受深圳市杰出人才奖励补贴的证明材料; 5. 如因工作变动,申请人应提供劳动(聘用)合同; 6. 如人才银行卡变更,申请人应重新提交银行卡及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按顺序装订;材料(1)提供原件及WORD格式电子版,其他材料未标明原件的,均验原件存复印件,推荐单位应当核实上述有关材料原件,并由核实人签名和单位盖章。 (六)责任部门: 区人力资源局职员与雇员管理科(地址:宝安区委区政府办公楼539室,电话: 29999778)。 (七)受理时间: 全年工作日。申请人应在市奖励补贴发放的一年内提出首次申请。 (八)审定程序: 1. 杰出人才配套奖励补贴根据市奖励补贴发放次数配套发放,首次审定程序如下: (1) 符合条件的杰出人才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各项条件进行审核,加具推荐意见、盖章后报各街道政务服务大厅申请; (2)各街道政务服务大厅受理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不合格的,由申报人完善材料后重新申报; (3)政务服务大厅通知区人力资源局领取申报材料; (4)区人力资源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5)区人力资源局将资助对象和资助情况在区政府网站、区人才工作网和区人力资源局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 (6)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区人力资源局报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核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7)资助项目按规定程序核定后,区人力资源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2.杰出人才配套奖励补贴分批发放的,后续审定程序与首次审定程序相同。 (九)补充说明: 1. 申请人首次申请宝安区配套奖励补贴,应在市奖励补贴发放的一年内提出首次申请,如未能按时申请,该批次奖励补贴不再发放。 2. 如申请人落户宝安的当年度,在深圳市其他区享受过同类奖励补贴的,其配套奖励补贴不再重复发放,次年开始发放。 三、 企事业单位设立的院士(科学家、专家)工作站(室)配套资助 (一)政策依据: 对企事业单位设立的院士(科学家、专家)工作站(室),在市开办经费资助基础上,给予等额配套资助。 (二)申报对象: 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下同)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三)申报条件: 1. 申请单位为与院士(科学家、专家)联合建设院士工作站(室)的企事业单位; 2. 设立的院士(科学家、专家)工作站(室)已获得市开办经费资助。 (四)政策待遇: 在市开办经费资助基础上,给予市资助额100%、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资助。 (五)申请材料: 1.《院士(科学家、专家)工作站(室)配套资助申请书》(附表3); 2.申请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如申请单位为企业,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3.申报单位获得院士(科学家、专家)工作站(室)市开办经费资助的证明材料; 4.设立的院士(科学家、专家)工作站(室)的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按顺序装订;材料1提供原件及WORD格式电子版,其他材料未标明原件的,均验原件存复印件,所在单位应当核实上述有关材料原件,并由核实人签名和单位盖章。 (六)责任部门: 区科技创新局创新促进科,(地址:宝安区委区政府办公楼四楼东侧,电话:29998349)。 (七)受理时间: 一年一次,统一办理。 (八)审定程序: 1. 申报单位向区政务服务大厅提交材料申请; 2. 区政务服务大厅受理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不合格的,由申报人完善材料后重新申报; 3. 政务服务大厅通知区科技创新局领取申报材料; 4. 区科技创新局组织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同时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意见;根据核查情况和区相关部门反馈意见,区科技创新局提出拟立项资助方案; 5. 将拟立项资助方案在区政府网站、区人才工作网和区科技创新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6.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区科技创新局报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核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7. 资助项目按规定程序核定后,区科技创新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一)政策依据: 对市认定的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和海外A类、B类、C类人才,按所获得市奖励补贴额度1:1的比例追加奖励补贴。 (二)申报对象: 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专业人才与海外高层次人才。 (三)申报条件: 1.已经纳入宝安区高层次人才库; 2.申请人按所获得市奖励补贴额度1:1的比例追加奖励补贴,配套奖励从宝安区缴纳社保之后开始计算。 (四)政策待遇: 按所获得市奖励补贴额度1:1的比例追加奖励补贴。 (五)申请材料: 1. 《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追加申请表》(附表4); 2. 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或其他有效证明身份材料); 3. 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原件); 4. 深圳市高层次人才证书; 5. 申请人已享受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奖励补贴的证明材料; 6. 如因工作变动,申请人应提供劳动(聘用)合同; 7. 如人才银行卡变更,申请人应重新提交银行卡及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按顺序装订;材料1提供原件及WORD格式电子版,其他材料未标明原件的,均验原件存复印件,推荐单位应当核实上述有关材料原件,并由核实人签名和单位盖章。 (六)责任部门: 区人力资源局职员与雇员管理科(地址:宝安区委区政府办公楼539室,电话: 29999778)。 (七)受理时间: 全年工作日,按季度办理。 (八)审定程序: 1. 高层次专业人才或海外高层次人才配套奖励补贴根据已发放的市奖励补贴追加发放,首次审定程序如下: (1) 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专业人才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各项条件进行审核,加具推荐意见、盖章后报各街道政务服务大厅申请; (2) 各街道政务服务大厅受理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不合格的,由申报人完善材料后重新申报; (3)政务服务大厅通知区人力资源局领取申报材料; (4)区人力资源局审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5) 区人力资源局将资助对象和资助情况在区政府网站、区人才工作网和区人力资源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6)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区人力资源局报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核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7)资助项目按规定程序核定后,区人力资源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2.高层次专业人才或海外高层次人才配套奖励补贴分批发放的,后续审定程序与首次审定程序相同。 (九)补充说明: 1. 如申请人落户宝安的当年度,在深圳市其他区享受过同类配套奖励补贴的,其配套奖励补贴不再重复发放,次年接受申请。 2. 为深化实施“凤凰工程”,在本方案发布之前已认定为宝安区高层次人才的市海外高层次人才,按《关于实施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的意见》(深发[2011]9号)文件获得奖励补贴的,在宝安区缴纳社保满3年后,如仍具有深圳市和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资格,可申请享受1:1比例的追加奖励补贴。 (一)政策依据: 对区认定的区级高层次人才给予20万元奖励补贴。 (二)申报对象: 宝安区级高层次人才。 (三)申报条件: 根据《宝安区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6年修订版)》新认定的区级高层次人才,且需入户我区并在我区缴纳社保。 (四)政策待遇: 给予20万元奖励补贴,分三年发放,发放比例为5:3:2。 (五)申请材料: 1.《区级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申请表》(附表5); 2.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或其他有效证明身份材料); 3.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原件); 4.户籍证明材料; 5. 如因工作变动,申请人应提供劳动(聘用)合同; 6. 如人才银行卡变更,申请人应重新提交银行卡及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按顺序装订;材料1提供原件及WORD格式电子版,其他材料未标明原件的,均验原件存复印件,推荐单位应当核实上述有关材料原件,并由核实人签名和单位盖章。 (六)责任部门: 区人力资源局职员与雇员管理科(地址:宝安区委区政府办公楼539室,电话: 29999778)。 (七)受理时间: 全年工作日,按季度统一审核发放。 (八)审定程序: 1. 高层次人才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各项条件进行审核,加具推荐意见、盖章后报各街道各街道政务服务大厅申请; 2. 各街道政务服务大厅受理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不合格的,由申报人完善材料后重新申报; 3. 政务服务大厅通知区人力资源局领取申报材料; 4. 区人力资源局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申报对象情况在区政府网站、区人才工作网和区人力资源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6.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区人力资源局报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核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7. 资助项目按规定程序核定后,区人力资源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九)补充说明: 1. 此前已根据“凤凰工程”《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进行认定的高层次人才,符合《宝安区加强高层次人才综合保障的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条件,已申请过生活补贴,但未发放完毕的,由原业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继续发放。 2. 已认定过的高层次人才任期结束后,再次认定的,不再享受该项奖励。 (一)政策依据: 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落户我区的,给予深圳市资助经费5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资助。国家“千人计划”、“特支计划”专家、广东省领军人才到我区创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创业企业10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资助。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深圳市“孔雀团队”,落户我区开展科技项目攻关的,给予市级资助经费50%、最高不超过80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资助。对市认定的高层次创新创业预备项目团队,给予市级资助经费50%、最高25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资助。 (二)申报对象: 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下同)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三)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该企业为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或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深圳市“孔雀团队”创办企业或依托企业;申请配套资助的,需已取得市级的资助补贴; 2. 该企业为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预备项目团队在宝安区创办企业,申请配套资助的,需已取得市级的资助补贴; 3.该企业为国家“千人计划”、“特支计划”专家、广东省领军人才到我区创办的企业,且上述人才所持股份占公司股份超过50% (四)政策待遇: 1.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落户我区的,给予上级资助经费5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资助; 2.国家“千人计划”、“特支计划”专家、广东省领军人才到我区创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创业企业10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资助; 3. 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深圳市“孔雀团队”,落户我区开展科技项目攻关的,给予市级资助经费50%、最高不超过80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资助; 4. 对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预备项目团队,给予市级资助经费50%、最高25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资助。 上述资助不可叠加,项目升级时按同级资助标准补齐差额。 (五)申请材料: 1.《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及团队配套补贴申请书》(附表6); 2.申请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或团队认定文件、立项资助文件、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拨款经费进账凭证或相关证明; 4.企业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包括股东构成等基本情况,加盖单位公章); 5.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或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合作协议。团队成员为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可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 6.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或团队核心成员身份证或护照、学历学位证书。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按顺序装订;材料1提供原件及WORD格式电子版,其他材料未标明原件的,均验原件存复印件,所在单位应当核实上述有关材料原件,并由核实人签名和单位盖章。 (六)责任部门: 区科技创新局创新促进科,(地址:宝安区委区政府办公楼四楼东侧,电话:29998349)。 (七)受理时间: 一年一次,统一办理。 (八)审定程序: 1. 申报向区政务服务大厅提交材料申请; 2. 区政务服务大厅受理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不合格的,由申报人完善材料后重新申报; 3. 政务服务大厅通知区科技创新局领取申报材料; 4. 区科技创新局组织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同时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意见;根据核查情况和区相关部门反馈意见,区科技创新局提出拟立项资助方案; 5. 将拟立项资助方案在区政府网站、区人才工作网和区科技创新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6.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区科技创新局报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核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7. 资助项目按规定程序核定后,区科技创新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一)政策依据: 对以上获得配套资助的人才或团队创业企业,给予3000平方米以内、不超过3年、每月每平方米实际租金不超过50元的场租补贴。 对获得高层次人才创业或成果转化资助的企业,给予500平方米以内、不超过3年、每月每平方米实际租金不超过40元的场租补贴。 (二)申报对象: 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下同)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三)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该企业为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或国家“千人计划”、“特支计划”专家、广东省领军人才,或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深圳市“孔雀团队”在宝安区创办企业,且该企业已获得宝安区相应配套资助; 2.该企业已获得宝安区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创业资助或成果转化资助。 (四)政策待遇: 对获得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及团队(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国家“千人计划”、“特支计划”专家、广东省领军人才,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深圳市“孔雀团队”) 配套补贴的创业企业,给予3000平方米以内、不超过3年、每月每平方米50元且不超过实际缴纳租金的场租补贴。 对获得区高层次人才创业或成果转化资助的企业,给予500平方米以内、不超过3年、每月每平方米40元且不超过实际缴纳租金的场租补贴。 (五)申请材料: 1.《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和团队场租补贴申请书》(附表7); 2.申请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或团队认定证书; 4.单位租房合同和缴纳房租发票; 5. 申请单位已获得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及团队配套补贴、创业或成果转化资助相关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按顺序装订;材料1提供原件及WORD格式电子版,其他材料未标明原件的,均验原件存复印件,所在单位应当核实上述有关材料原件,并由核实人签名和单位盖章。 (六)责任部门: 区科技创新局规划建设科(地址:宝安区委区政府办公楼四楼东侧,电话:29993450)。 (七)受理时间: 一年一次,统一办理。 (八)审定程序: 1. 申报向区政务服务大厅提交材料申请; 2. 区政务服务大厅受理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不合格的,由申报人完善材料后重新申报; 3. 政务服务大厅通知区科技创新局领取申报材料; 4. 区科技创新局组织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同时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意见;根据核查情况和区相关部门反馈意见,区科技创新局提出拟立项资助方案; 5. 将拟立项资助方案在区政府网站、区人才工作网和区科技创新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6.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区科技创新局报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核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7. 资助项目按规定程序核定后,区科技创新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一)政策依据: 对基础教育领域的高层次人才,经评审认定后,作为校长的可给予100万元—300万元奖励补贴,作为教师的可给予40万元—150万元奖励补贴。 (二)申报对象: 宝安区属公办中小学校(包括职业技术学校)、教育科研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宝安区高层次人才。 (三)申报条件: 根据以下A-D类标准,由区教育局组织开展评审: A类: 1.省级政府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授予或评定的名校长、校长工作室主持人,且获得特级教师称号的现任校长; 2.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且获得特级教师称号的现任校长、教师。 B类: 1.省级政府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授予或评定的名校长、名师或校长、教师类工作室主持人,且为现任校长、教师; 2.副省级政府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授予或评定的名校长、名师或校长、教师类工作室主持人,且获得特级教师称号的现任校长、教师; 3.享受副省级城市及以上政府特殊津贴,且获得特级教师称号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现任校长、教师; 4.近5年,被评为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现任教师。 C类: 1.近5年,副省级城市及以上政府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授予或评定的名校长、名师或校长、教师类工作室主持人,且为现任校长、教师; 2.近5年,获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特级教师荣誉称号、或全国优秀班主任荣誉称号的现任校长、教师。 D类: 1.近5年,省级政府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授予或评定的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 2.具有全日制博士学历和学位,且具有教师资格证人员。 享受宝安区基础教育领域奖励补贴的,新引进人才在宝安区教育系统服务年限不得少于5年;存量人才需已在宝安教育系统服务5年及以上。 教育科学研究院院长可申报校长序列人才类别,教科研人员可申报教师序列人才类别。 (四)政策待遇 1.A类人才:校长可获得奖励补贴300万元;教师可获得奖励补贴150万元。 2.B类人才:校长可获得奖励补贴260万元;教师可获得奖励补贴130万元。 3.C类人才:校长可获得奖励补贴200万元;教师可获得奖励补贴100万元。 4. D类人才:校长可获得奖励补贴100万元;教师可获得奖励补贴40万元。 5. 奖励补贴分五年逐年发放,每年发放总额的20%。 (五)申请材料: 1.《宝安区基础教育领域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申请表》(附表8); 2. 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或其他有效证明身份材料) 3. 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原件); 4. A-D类评审所需的证明材料; 5. 所在单位的请示及会议纪要(原件); 6.申请人与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按顺序装订;材料1提供原件及WORD格式电子版,其他材料未标明原件的,均验原件存复印件,推荐单位应当核实上述有关材料原件,并由核实人签名和单位盖章。 (六)责任部门: 区教育局人力资源科(地址:宝安区宝民一路1号宝安区教育局C306室,电话: 27755718)。 (七)受理时间: 全年工作日,按季度统一审核发放。 (八)审定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各项条件进行审核,加具推荐意见、盖章后连同请示、会议纪要报各街道政务服务大厅申请; 2. 各街道政务服务大厅受理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不合格的,由申报人完善材料后重新申报; 3. 政务服务大厅通知区教育局领取申报材料; 4. 区教育局对材料进行复审,并组织专家评审会进行评审认定; 5. 专家评审认定结果由区教育局进行审定,并将申报对象情况在区政府网站、区人才工作网和区教育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6.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区教育局报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核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7. 资助项目按规定程序核定后,区教育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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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人才房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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