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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重点出口企业境外展会资助项目

发表时间:2017-07-14 10:14

(一)项目介绍

鼓励出口企业积极拓展海外市场。对区重点出口企业自行参加境外展会的展位费给予一定比例补贴。

(二)支持力度及方式

本项资助属于核准类项目,资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估的管理制度,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和事后补贴制,受资助项目无需验收。

重点出口企业展会费补贴按实际展位费不超过50%比例给予资助,资助金额全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请条件

本项对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的项目予以资助。

(1)申请本资金资助的单位原则上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南山辖区内注册1年以上, 依法取得出口经营资格,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3、内部管理规章健全,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4、纳入南山区重点出口企业名录。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两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2、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3、近三年内申请单位以及单位法人、实际控制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4、提出资助申请后,将企业注册地搬离南山和未按规定提交统计报表、在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填报相关数据的;

5近三年内存在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不合格情况的。

(四)申请资料

(1)《项目申请书》;

(2)企业展会资助申请明细表(加盖公章);

(3)与展方或有资格的组团单位签订展位的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外文合同则需申请单位提供中文翻译件,加盖公章);

(4)企业参展展位费用的发票复印件,验原件(外文发票则需申请单位提供中文翻译件,加盖公章);

(5)银行付款或付汇凭证复印件(外文则需申请单位提供中文翻译件,加盖公章);

(6)企业参展展位照片;

(7)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三证合一新版,未换领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加盖公章);

(8)法人身份复印件,验原件(加盖公章);

(9)由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10)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加盖公章);

(11)累计获区财政资金扶持达100万元以上企业,提供自获得政府资金支持之日起,5年内注册地址不迁离南山区、不改变在南山区的纳税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的书面承诺函原件(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12)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说明材料。

(五)受理单位

南山区经济促进局

区经济促进局每年安排1-2次集中受理企业申请(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资助计划下达1个月内受资助单位须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

(六)审批程序

(1)申请单位通过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在线提交申请材料。

  (2)项目受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定申请是否受理。

  (3)资金主管部门审核项目申报材料。

(4)资金主管部门编制项目资助计划。

(5)区财政部门复核

  (6)区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定。

  (7)拟资助项目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8)资金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下达资金计划。

(9)区财政部门安排资金,资金主管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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