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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科技贷款风险补贴类)

发表时间:2017-07-13 15:43

(一)项目介绍

为鼓励金融、担保机构向新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

(二)支持力度及方式

对以优惠利率向新区企业提供贷款期限1年以上(含1年)的金融机构,按金融机构给予企业同期利率的优惠部分给予补贴。

对为新区企业提供担保期限1年以上(含1年)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按担保贷款实际发生额的1%给予补贴。

同一金融、担保机构每年度获得专项资金的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是:
(1)对金融机构的补贴可作为风险补偿金;
(2)对担保机构的补贴可作为风险准备金。

(三)申请条件

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深圳市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独立法人单位;
(2)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能按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各项统计报表;
(3)申请项目属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
(4)以优惠利率为新区企业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
(5)在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备案,并已为新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
(6)金融、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的新区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坪山新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2.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且不存在经营管理不善,近三年持续亏损的情况;
   3.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能按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各项统计报表;
   4.贷款资金的用途属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政策。
(7)企业享受的资金资助额度不与其上年度缴纳的税收相挂钩。

(四)申请资料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申请表(科技贷款风险补贴类)》;
(2)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3)金融机构与新区企业签订的贷款合同、担保机构与新区企业签订的贷款担保合同、贷款凭证和其他相关材料;
(4)金融、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的新区企业的企业简介、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注册时间不足一年的单位,提供注册时的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5)与申请资助项目有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6)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时查验原件,所有复印件都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五)受理单位

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六)审批程序

本实施细则所列资助定期受理,集中审核。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补充相关材料后,可重新提交。
第十二条 审批。资金的审批,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对已受理的项目,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二)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业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初步确定资助额度;
(三)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对项目进行集体讨论,通过后编制项目资金计划;
(四)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资金计划报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五)审定通过的项目在新区管委会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六)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申请资助的企业签订《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项目资助合同书》(一式二份),《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项目资助合同书》必须明确以下内容:
1.资助金额;
2.项目承担企业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计划;
3.项目完成后达到的技术、经济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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