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介绍
为推动新区科技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互动合作,积极鼓励和支持科技企业通过多种形式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等开展应用研发合作,不断提高研发水平及创新能力。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资助金额实行单个项目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1)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发人员的工资性费用;
(2)仪器设备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3)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4)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认证、测试等费用;
(5)差旅费: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为项目研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6)直接与项目研发有关的其他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7)基建费用不能列入资助经费的开支范围。
(二)支持力度及方式
每个项目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申请企业已支付合作经费的50%,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项目只能享受一次专项资金的资助;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内享受专项资金资助的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三)申请条件
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坪山新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2)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3)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能按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各项统计报表,对提升新区自主创新能力有贡献的企业;
(4)申请项目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政策;
(5)提出申请的企业必须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就申请的项目展开合作并签订合作协议(合同)等,合作的形式可以是委托开发、联合开发、成果转化、技术转让等;
(6)与企业合作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必须保证有足够的技术专家参与合作项目的技术研发工作;专家必须有能力主持项目研发活动的开展,并在相关领域内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技术优势;
(7)申报项目的合作协议(合同)必须是近两年度内签订,费用支付行为发生在近两年度内。
(四)申请资料
申请企业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申请表(产学研资助类)》;
(2)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3)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4)申请企业就合作项目在采取委托开发、联合开发、成果转化、技术转让等合作形式的必要性说明和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5)企业与合作单位签订的项目合作合同复印件,其中应包括明确的研发目标、参与人员的姓名与分工、合作项目的经费金额、支付方式及时间进度等重要信息;
(6)申请企业支付费用的支付凭证和合作方收款后开具的发票(收据)复印件;
(7)其他可以说明项目水平、企业及合作单位资质的附加材料;
(8)企业简介;
(9)与申请资助项目有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0)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受理单位
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六)审批程序
申请企业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申请表(产学研资助类)》;
(2)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3)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4)申请企业就合作项目在采取委托开发、联合开发、成果转化、技术转让等合作形式的必要性说明和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5)企业与合作单位签订的项目合作合同复印件,其中应包括明确的研发目标、参与人员的姓名与分工、合作项目的经费金额、支付方式及时间进度等重要信息;
(6)申请企业支付费用的支付凭证和合作方收款后开具的发票(收据)复印件;
(7)其他可以说明项目水平、企业及合作单位资质的附加材料;
(8)企业简介;
(9)与申请资助项目有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0)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企业需在1个月内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申请企业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五份):
(1)《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验收申请表》;
(2)项目研究总结报告;
(3)所获成果、知识产权、技术标准、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材料复印件;
(4)项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5)项目合同书复印件。
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小组进行现场验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通过验收:
(1)未按合同要求执行项目或未按合同要求使用项目资助资金的;
(2)未按约定完成合同规定的目标和任务,且理由不充分、不合理、不真实的;
(3)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弄虚作假的;
(4)超过合同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项目任务,事先未作说明的或虽作说明但理由不充分、不合理、不真实的;
(5)其他不能通过验收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