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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企业研发投入支持计划发表时间:2017-07-14 10:20 (一)项目介绍 支持区内科技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广东省重大科技专项、深圳市技术创新计划技术攻关项目、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载体建设,设立海外研发中心。
(二)支持力度及方式 按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5%给予研发投入奖励,且不超过其在南山区上一年度纳税期实际入库税额的5%。 若该企业在上年度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最高支持额度为200万元;若该企业在上年度承担广东省重大科技专项、深圳市技术创新计划技术攻关项目、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载体建设或在海外设立研发中心的,最高支持额度为150万元;其他的最高支持额度为100万元。 支持金额按该企业在南山纳税申报的营业收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纳税总额核算。
(三)申请条件 支持对象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南山注册,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15亿元以下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10%。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15亿元及以上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8%。 (3)在南山区上一纳税年度纳税总额不少于100万元。
(四)申请资料 1、《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企业研发投入支持计划项目申请书》; 2、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未换领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3、上年度及本年度至申报月期间的国地税完税证明; 4、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 5、上年度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提供立项文件或项目合同,并提供拨款到账的银行回单(加盖银行印章); 6、上年度承担广东省重大科技专项、深圳市技术创新计划技术攻关项目、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载体建设的,提供立项文件或项目合同,并提供拨款到账的银行回单(加盖银行印章); 7、上年度在海外设立研发中心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设立地大使馆(领事馆、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 (2)设立所在地的注册证明文件、研发合同(或其它研发费用证明文件)、研发人员名单,需同时附上述材料的中文译本。 1-4为必备材料,5-7项为可选材料。
(五)受理单位 南山区科技创新局
(六)审批流程 1、申报单位登陆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网上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2、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项目申报材料; 3、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拟定资助计划; 4、上报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定; 5、拟资助项目公示5个工作日; 6、下达项目资金资助计划; 7、拨付资助经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