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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高新技术产业化类)

发表时间:2017-07-13 15:32

(一)项目介绍

为支持坪山新区企业高新技术成果本地产业化,对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进行资助。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资助金额实行单个项目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二)支持力度及方式

对已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并经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评审通过的项目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助。
   同一项目只能享受一次专项资金的无偿资助;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内享受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请条件

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坪山新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2)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3)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能按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各项统计报表,对提升新区自主创新能力有贡献的企业;
(4)申请项目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政策;
(5)申请资助的项目产品上年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1)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发人员的工资性费用;
(2)仪器设备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3)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4)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认证、测试等费用;
(5)差旅费: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为项目研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6)直接与项目研发有关的其他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7)基建费用不能列入资助经费的开支范围。

(四)申请资料

对已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并经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评审通过的项目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助。
   同一项目只能享受一次专项资金的无偿资助;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内享受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五)受理单位

坪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六)审批程序

资金的审批,按以下方式进行:
(1)对已受理的项目,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2)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评审小组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1人)、财务专家(1人)、技术专家(不少于3人)不少于5人组成,评审小组出具书面评审意见并签名;
(3)根据评审意见,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对项目进行集体讨论,通过后编制项目资金计划;
(4)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资金计划报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5)审定通过的项目在新区管委会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6)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申请资助的企业签订《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项目资助合同书》(一式二份),《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项目资助合同书》必须明确以下内容:
 1.资助金额;
 2.项目承担企业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计划;
 3.项目完成后达到的技术、经济目标;
 4.双方权利和义务。
(7)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安排资金,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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