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介绍
为推动新区企业技术自主创新,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资助金额实行单个项目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对研发项目进行资助。
(二)支持力度及方式
每个项目的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研发总投入的50%,资助标准划为3个等级:一等20万元,二等15万元,三等10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享受一次该项资助。
资助金额达不到企业申请金额时,项目承担企业必须按照申请项目资金投入总预算自筹资金予以配套;项目资金总投入是项目验收的重要验收指标,申请项目总投入达不到投入总预算的项目将视为不合格。
(三)申请条件
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坪山新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2)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3)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能按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各项统计报表,对提升新区自主创新能力有贡献的企业;
(4)申请项目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政策。
(四)申请资料
申请企业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申请表(项目研发类)》;
(2)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3)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项目合作研发协议》复印件,明确各方分工及承担的研发任务及资金投入(单一企业申报的不需要提交);
(6)企业自筹项目资金来源说明;
(7)证明申请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材料,如专利证书、版权登记证书、注册商标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属证书等复印件;
(8)其他说明项目技术水平的附加材料,如新药证书、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相关科技计划立项证明、获奖证书等复印件;
(9)企业简介;
(10)与申请资助项目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11)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受理单位
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六)审批程序
资金的审批,按以下方式进行:
(1)对已受理的项目,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考察评估;
(2)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小组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1人)、财务专家(1人)、技术专家(不少于3人)不少于5人组成,评审小组出具书面评审意见并签名;
(3)根据评审意见,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对项目进行集体讨论,通过后编制项目资金计划;
(4)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资金计划报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5)审定通过的项目在新区管委会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6)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申请资助的企业签订《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项目资助合同书》(一式二份),《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项目资助合同书》必须明确以下内容:
1.资助金额;
2.项目承担企业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计划;
3.项目完成后达到的技术、经济目标;
4.双方权利和义务。
(7)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安排资金,办理资金拨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