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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深圳市政府为了鼓励达到深圳市高新标准的企业而设立的区别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资质认定项目。

Ⅰ认定条件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应当是从事以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或者技术服务的企业,单纯的从事商品销售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一)电子信息及软件;

(二)生物工程、医药及医疗器械;

(三)新材料;

(四)光机电一体化及先进制造;

(五)环境保护;

(六)新能源和高效节能;

(七)航空航天;

(八)现代农业;

(九)地球、空间、海洋工程;

(十)核应用;

(十一)利用先进技术、工艺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十二)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研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易、工业设计等服务;

(十三)与上述领域配套的相关技术产品,以及适合深圳经济发展特点的其他高新技术及其产品。

第六条 高新技术是指符合本认定条件第五条所规定领域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技术。

高新技术产品是指属于《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产品:

(一)符合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或者经地级市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企业标准;

(二)经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质量合格;

(三)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第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注册一年(一个会计年度)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知识产权权属明确,且达到下列其中一项数量要求:

1.发明或者植物新品种1件以上;

2.实用新型2件以上;

3.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或者软件著作权或者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3件以上。

(三)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2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8%以上;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6%以上;

(四)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五)具有完善良好的生产、技术、财务等管理制度;

(六)具有相应的研制、生产条件及产品质量保证措施;

(七)企业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递交的材料真实、可靠。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十条 申请认定为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或者法人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三)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3个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实际年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国税、地税部门审核盖章的企业上缴所有税款明细表,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报告须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专项审计报告应当明确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比例、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比例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比例,包括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收入明细、高新技术产品利税明细、开发经费支出明细(包括研发用仪器购置明细、原材料购置、元器件购置、模具开发费、试验测试费、研发人员工资及费用等)、研发人员名单及学历证明等科目;

(四)知识产权方面有关证明、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五)属于特殊行业的企业需提供特殊行业许可证或者入网证;对生物医药、医疗器械、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高新技术产品,申报时必须提交行业规定许可生产、销售的必备文件的复印件;属环境污染的项目需提交环保达标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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